《上海市高分辨电子显微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分辨电子显微学重点实验室依托上海科技大学,于2021年12月获 上海市科委批准建立,重点实验室的申请获得了学校和院所领导的大力支持。经 过两年的筹建,已于2024年3月合格完成验收,并正式进入正常运行的考核期, 定期接受市科委的考核和评定。为确保实验室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 制,长期高效、规范地运行,特制定本章程,请遵照执行。
研究目标:本实验室旨在建立一个国际一流水平的电镜中心,集教学、科研、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一流公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平台。通过多学科的交叉, 集中力量发展先进的电子显微技术,突破现有设备对实验条件(比如高真空、常 温等)和材料(电子束敏感材料等)的限制。以此平台为基础,注重原始创新能 力,打造电子显微学新方法的策源地,做出更多“从0到1”的突破,国际上抢 占领域的制高点。
研究任务:重点将围绕先进电子显微方法学、多重原位技术和方法、以及冷 冻电镜新技术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工作,促进学科交叉,寻找新的科学突破点。
组织架构:马延航(主任)、华甜(副主任)和张青(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李儒新(主任)、赵东元(复旦大学)、于吉红(吉林大学)、 Angus Kirkland(牛津大学)、Marc-Georg Willinger(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 Ute Kaiser(德国乌尔姆大学)、白雪冬(中科院物理所)、车仁超(复旦大学)、 叶升(天津大学)、周武(国科大)、刘志(上海科技大学)、刘志杰(上海科 技大学)、Osamu Terasaki(上海科技大学)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切实提高上海市高分辨电子显微学重点实验室管理水平,完善负责机制,确保实 验室建设及后期运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由上海市科委批准建设,将严格遵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 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上海市科委领导的指导、监督和 检查。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上海科技大学,将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海科技大学及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实验室旨在维持和提升其作为国际一流公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平台的地位,继续通过多学科交叉,集中力量发展先进的电子显微技术,注重原始 创新能力,打造电子显微学新方法的策源地。
第五条 实验室研究内容重点将围绕先进电子显微方法学、多重原位技术和方法、以及冷冻电镜新技术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工作,促进学科交叉,寻找新的科 学突破点。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具 体事务由主任和副主任负责,具体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和修改重点实 验室发展规划和方向;(2)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订实验室年度计划,组织申 报重大项目;(3)重点实验室人员引进和日常运行管理;(4)组织并参与重大 科研和学术活动;(5)宣传与对外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 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等,并对开放课题进行审批,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聘任依据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门户网站,用于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和科研成果等信息。
第九条 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合理规划财务支出。实验室所管理的经费 主要指上海市科委用于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的专项基金、依托单位财政拨款及通过 其它渠道筹措的拨付给实验室的基金,各研究人员获得的科研经费自行管理。
第十条 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落实《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 费管理办法》,以维持实验室有序运转。主要用于实验室运行经费、学术委员会 会议费、成果奖励、仪器购置、科研交流、开放基金等。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详 细记录和存档。
第十一条 由实验室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为实验室固定资产,由实验室统一 调度支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管理与使用制度,同时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 和共享。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已正式运行,使用名称为“上海市高分辨电子显微学 重点实验室” 的印章。凡以实验室名义发布的公文,需经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学术委员会主要任 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 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要求与会人数超过 总数的三分之二,讨论实验室的重大学术事务、学术发展方向等,并形成学术委 员会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的管理应按照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申请、审批及管 理办法》执行。实验室欢迎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和其他客座研究人员自带课题、自 带经费或设备来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良好的科研条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命名为 “上海市高分辨电子显微学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High-resolution Electron Microscopy”。
第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本规章制度 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本办法 即日起开始执行,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验室将接受上海市科委每五年一次的全面考察和评定,以确保 实验室的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